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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电报

  用于紧急事项的通知或通报。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厅文件、厅党组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是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等内容。眉首部分,上行文占1/2,其他公文占1/3。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电报分为特提、特急、急件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上注紧急程度,下注秘密等级。

  (六)上行文,要在文件首页,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横线之上左侧注明发文文号;其中“请示”及作为上行文的“意见”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主送机关是受理公文的主要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左上方顶格排印。公文主送机关名称的排列,原则上应根据发文的内容和对象确定。

  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

  (九)成文日期一般以厅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以会议决定日期为准。

  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公文落款之上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和附件要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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