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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省政府设在我厅的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办理程序参照厅公文制发规则进行。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厅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厅文件、厅函、厅公告、电报、厅党组文件、厅办公室文件、厅办公室函、厅人事教育处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 向上级报送请示、意见、报告,向下级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规范性文件,制订厅机关通用标准、规范,人事任免、奖惩,以及其他必须以省民政厅名义办理的事项,以厅文件形式下发。其他以厅名义办理的事项,可用厅函或厅办公室文件、函。

  向省委及其直属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函,向厅机关、厅直属单位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干部管理和组织建设,一般用厅党组文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项用厅人教处文件。

  第九条 厅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通知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公告

  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以及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

  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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