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民办〔2007〕127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厅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管理工作水平,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在民政厅机关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发布工作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厅机关公文管理分为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
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管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定密、校对、用印、登记、分类、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 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的主要管理部门,主管厅本级并负责指导各直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各局处室应配备、指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六条 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文管理规定。以厅党组名义制发公文,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