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琼教师〔2007〕2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加强校本培训管理,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反馈到我厅师资管理处。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促进师资培训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紧密结合,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标准
以省教育厅《海南省2005-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试行)》(琼教师〔2005〕4号)为依据,经由专家组审核,评审得分在170分以上的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
二、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程序
校本培训省级示范学校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计划自2005-2008年四年内,全省评出100所海南省校本培训示范中小学校。评审程序是:
(一)学校自评申报
1、申报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自评,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量化表》,分数达到180分以上者,按隶属关系向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进行自荐申报参加评审。
2、填写《海南省年度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申报表》。
3、撰写1500字左右的申报报告。
4、将有关材料报送各市县培训基地(机构)进行初评。
(二)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初评
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检查初评后,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筛选,向省教育厅推荐所在市县符合条件的学校,并备好相关材料和做好现场评审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