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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琼教师〔2007〕2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加强校本培训管理,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反馈到我厅师资管理处。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促进师资培训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紧密结合,着力建立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工作机制和提高师训工作的实效性,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标准

  以省教育厅《海南省2005-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试行)》(琼教师〔2005〕4号)为依据,经由专家组审核,评审得分在170分以上的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

  二、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选程序

  校本培训省级示范学校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计划自2005-2008年四年内,全省评出100所海南省校本培训示范中小学校。评审程序是:

  (一)学校自评申报

  1、申报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自评,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评审标准量化表》,分数达到180分以上者,按隶属关系向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进行自荐申报参加评审。

  2、填写《海南省年度中小学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申报表》。

  3、撰写1500字左右的申报报告。

  4、将有关材料报送各市县培训基地(机构)进行初评。

  (二)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初评

  市县教师培训基地(机构)检查初评后,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筛选,向省教育厅推荐所在市县符合条件的学校,并备好相关材料和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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