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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琼交工程〔2007〕179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含下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代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总分100分)。
  按以下四项内容进行评价:
  1、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基本条件(满分40分);
  2、 项目评价(满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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