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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A+B*0.2
  A-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80分)
  B-所监理的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100分)
  第八条 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分值为:
  1、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满分32分);
  2、监理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满分40分);
  3、监理企业项目规范化管理情况(满分8分)。
  第九条 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32分,扣完为止)。
  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6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的,扣15分/人次。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0.5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或降低资质更换的,扣1分/人次。
  3、机构、人员配置满足合同与规范要求,制度不健全
  酌情扣1~3分。
  4、试验检测设备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缺少主要检测设备,扣1.5分/台次,
  缺少非主要检测设备,扣0.5分/台次。
  5、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非试验检测工程师
  扣4分/人次。
  6、工地试验室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或核备
  扣4分。
  第十条 监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40分,扣完为止)。
  (一)质量监理(满分20分)
  1、对施工放线应按规定复测
  未复测 扣4分,
  复测频率不足,扣1分。
  2、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主要方案应及时审批
  缺漏一项未审批 扣1分。
  3、对施工拟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
  4、对拟使用的构配件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验收有漏项,扣1.5分/项,
  验收频率不足,扣1分/项。
  5、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工程按规范要求进行
  无旁站、巡视记录,扣1.5分/人,
  旁站、巡视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人次。
  6、对施工成果应按规定抽检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次,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次,
  标准试验不准确,扣1分/项次。
  7、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有关资料
  未签认,扣2分/项次,
  签认有漏项,扣1分/项次,
  资料不完整,扣1分/项次,
  无资料,扣4分/项次。
  8、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序和部位,应及时要求处理,并在必要时上报情况与处理结果
  未要求处理,扣4分/项次,
  处理指令不明确,扣1分/项次,
  处理不完善,扣0.5分/项次,
  重大问题未报告,扣1分/项次。
  9、对已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及时、全面、正确评定
  未及时评定,扣1分/项次,
  评定不准确,扣0.5分/项次,
  资料不齐全,扣0.5分/项次。
  10、监理工作指令应明确、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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