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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项目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厅2006年4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琼交发〔2006〕14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勘察设计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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