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开展陕西省回族古籍编纂工作的通知
(陕民委发[2005]19号)
各市民宗局、文化局: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编写中国回族古籍总目提要的通知和全国回族古籍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民委要求我省编纂陕西回族古籍目录资料,为此,省民委、省文化厅决定开展全省回族古籍编纂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国家民委启动编写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将收录我国55个少数民族及古代民族文字的书面文献、碑刻、文书、口传资料等现存全部古籍目录和内容提要,对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出版、研究成果进行全面汇总,它将是继《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之后一部规模更大、内容更丰富、收录更全面的资料性解题数目套书,将填补我国文化史上的一项空白。
陕西省回族文化底蕴深厚,古籍资源丰富,许多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古籍遗产散落于民间,陕西在全国回族古籍保护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广泛搜集整理回族古籍资料,编写回族卷,对于全面深入地研究回族历史和文化内涵,反映回族人民在缔造中华民族文化中做出的贡献,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推动各民族的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提高回族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收录范围
1、时间界限。回族古籍的时间下限为1949年。1949年以前形成并已流传使用的回族古籍、1949年以后按原件抄录者复制的回族古籍(原件已确认遗失的新抄件或复印件),皆属收录范围。
2、作者和内容:回族和非回族作者撰写的作品,不论语种,只要其内容是关于回族历史文化的古籍均为收录对象。
3、收录种类:
(1)回族的铭刻类、碑刻类、楹联、匾额等;
(2)回族的讲唱类(包括歌词、曲谱、讲唱形式等);
(3)回族的文书类(包括奏章、信函、契约、告示、传单、家谱、帐单、序跋、诗词、规章等)、用小经文字记载的文献、回族伊斯兰历史报刊等;
(4)回族的书籍类(包括有关回族文化的汉文、阿拉伯文、波斯文、小儿经图书等);
(5)主要存于我省境内的回族古籍,以及反映我省回族历史的民族古籍和我省民间收集者收录的回族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