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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二)对出租人不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如果出租人自出租之日起30日内不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承租人(使用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房产税及相关税费。
  (三)对纳税人以房产投资为名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应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及相关税费。
  (四)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相符的,可视为其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一律按出租房屋征税。
  (五)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主管地税机关除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应按照《河南省房产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
  三、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方式,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征管中要通过对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控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源的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的税源登记档案,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源数据库,对一些年纳税数额较大的业户要列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目标,详细掌握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二)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及保有环节的有关税种的征管信息,跟踪掌握出租房屋的税源情况,重点查找漏征漏管户并核实其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税金情况。
  (三)要加强与公安、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特别是要通过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掌握外地人员承租房屋的情况,进而掌握居民住房的出租情况;要将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与地税机关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源监控。
  四、加强协税护税建设,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新路子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新路子。
  (一)要加强协护税组织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外来人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联合办公、委托代征等形式,努力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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