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第185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省局先后多次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以房产税专项清查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征管难度大,地税机关又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手段,全省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仍然比较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分类别,加强管理,对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省辖市地税机关对省辖市城区的“都市村庄”和各类农贸市场的税源情况应当每年至少组织清查一次,清查面不低于90%。
(二)省辖市各区局和各县(市)地税局对所属的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区内的各类商场、市场商铺(含门面房)出租房屋的纳税人要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税收管理面要达到100%,税款征收面要达到90%以上。
(三)省辖市各区地税机关对本辖区和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内的所有临街出租门面房,必须建立税源底册和分户税源台帐,全面纳入税收管理,税款征收面要达到80%以上;对“都市村庄”内的居民个人及社会上其它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要建立税源登记底册和税源登记台帐,逐步纳入税收管理。
(四)省辖市各区地税局对辖区内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要建立分户税源台帐,全面纳入税收管理,税款征收面要达到90%以上。
二、认真落实《河南省房产税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
在房产税征管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河南省房产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
(一)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用于经营的按12%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