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
1、创作方面:积极支持作家、艺术家进行原创新剧目的创作与生产,对全省专业和业余作者新创作反映农村题材的作品,形式(戏曲、歌舞、小品、小戏、曲艺等)大小不限,择优给予奖励扶持。
2、演出方面:全省各级各类专业剧团凡经常深入农村为农民群众服务,演出场次达到规定标准,且收到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择优给予奖励。
3、对部分基础条件较好,能够长期坚持下乡为农民演出的县级剧团配送流动舞台车和灯光、音响等设备。
四、申报条件
1、创作奖励条件:
①搬上舞台新创作的反映农村题材的剧(节)目。其中,大型剧(节)目要求年演出场次达到:戏曲80场以上,话剧、歌剧、舞剧等30场以上;小型剧(节)目要求年演出场次达到。小戏100场以上、小品、歌舞、曲艺等120场以上。
②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反映农村题材新创作作品。
③以上两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剧作者无论专业和业余,艺术表演团体为全省各级各类剧团均可参加申报。
2、演出奖励条件:
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赴农村演出的年演出场次达到以下标准均有资格参评:省级院团120场以上,市级院团230场以上,县级及其它各类院团300场以上。
3、县级剧团奖励扶持条件:
①当地政府重视县剧团的发展和建设,建立剧团演出场次补贴制度,每年财政投入不低于8万元。
②剧团必须具备从事正常艺术生产的基本条件,有完善可行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演出队伍结构合理,行当齐全,具有一定的演出市场和发展潜力。
③年演出场次150场以上,年演出收入不低于15万元。
五、实施办法
对符合申报标准的剧作者与艺术表演团体,将根据以下标准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
1、创作奖励:
①搬上舞台的大型剧(节)目每台给予演出单位5-8万元的奖励,小型剧(节)目每部给予0.3-1万元的奖励。其中,给予剧作者本人的奖金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10%。
②在刊物上发表的大型戏剧作品奖给作者0.1-0.5万元,小型剧(节)目奖给作者0.05-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