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会同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危房改造方案;负责组织和落实市总体规划区外和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报建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协调、检查和督促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危房改造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权限内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及招标的范围核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危房改造方案;负责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审批。
规划部门:会同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制定危房改造方案;指导和审批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规划选址和报建审批。
人防、消防、卫生、环保部门:分别按法定职能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进行指导和审批。
监察部门:会同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县(市、区)危房改造方案;按照法定职能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推进工作的进度以及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监察等部门制定危房改造方案;依法对危房改造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3.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抓好项目管理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要做好项目规划、勘察和设计。杜绝“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实行招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要搞好工程监理和监督。要抓好项目竣工验收。要建立台帐,县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要对项目工程进度实行动态管理。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要在有关学校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各县(市、区)长要对工程改造负领导责任,主管副县(市、区)长要对工程改造负直接责任。对未能按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危房改造工作的县(市、区),其政府主要领导要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迟工期的;对将省补助专项资金顶替以前的投入,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省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先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时完成职责分工的工作,执行各项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谋求部门、单位利益为由,设置障碍,故意拖延办理,拒不执行市、县(市、区)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改造危房工作中所采取特别措施和优惠政策而影响了校舍危房改造工作的,违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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