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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6年度富余劳力新增转移就业工作奖励金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6年度富余劳力新增转移就业工作奖励金的决定
(清府〔2007〕2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我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决定》(清发〔2004〕18号)精神,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全市累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129622人,圆满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根据清发〔2004〕18号文的精神,经市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市政府决定兑现2006年度全市新增转移富余劳动力奖励金,共计兑现奖励金129.622万元,(其中:清城区8.301万元;清新县34.160万元;英德市30.365万元;佛冈县9.112万元;连山县7.423万元;连南县7.809万元;连州市17.303万元;阳山县10.033万元;市劳动就业中心5.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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