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第91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河南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医疗卫生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和个人为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医疗卫生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
采供血机构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卫生服务是指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提供的卫生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