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菜单记载的金额+未使用菜单的金额
(五)蹲点定额法。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蹲点,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蹲点天数的平均营业额×月份天数
(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不及时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实行“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用票量超过核定的计税营业额,除补征税款外要及时按规定调整核定定额。
第十二条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增强饮食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实现饮食业税收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和相关经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免征营业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定额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超出减免限额的,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