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饮食业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向饮食业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按次纳税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第八条 饮食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规程和办法对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所有饮食业纳税人开展“票表比对”工作。
“票表比对”管理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营业税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并对其审核结果做出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 对饮食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完整进行纳税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具体征收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税营业额应按季核定,按月征收。具体可参照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一)以票定额法。饮食业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总金额加上核定的未开发票金额计算出的计税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大小等诸多因素,将饮食业纳税人合理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并测算出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未开发票金额。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开具发票金额+未开具发票金额
(二)成本费用定额法。按照纳税人每月所消耗的原料、材料、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卫生防疫费、工商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推算出月计税营业额的办法。
计税营业额=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我省成本利润率确定为8%。
(三)以桌(座)定额法。对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餐饮业户,按照餐桌、包间、座位的多少,结合桌(座)上座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桌(座)数量×平均营业额×上座率×月份天数
(四)菜单定额法。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菜单所记载的结算金额,加上未用菜单的金额确定月计税营业额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