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第90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饮食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时提供自娱自乐形式歌舞活动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和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五条 饮食业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