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处置程序
4.3.1 先期处置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按本预案的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做出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排除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
4.3.2 设立现场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当地政府负责人任总指挥。对于特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3.3 采取应急措施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部署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3.1 开展事故查处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赶赴事发地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由政府领导带队。
4.3.3.2 开展医疗救护
当发生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时,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迅速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或协调有条件的医院收治危重病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救治过程中所需特殊和紧缺药品的供应。
4.3.3.3 保障食品供应
当发生大面积的食品和水源污染,影响到事发地人民群众正常的食品和饮水供应时,紧急启用当地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确保食品供应。经贸部门协助做好食品供应的保障工作。
4.3.3.4 维护现场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封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3.3.5 及时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