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6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同时,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同时,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迅速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