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上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再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协助省外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按相关预案实施。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报告的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按规定提请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对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提请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