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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府办〔200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河源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过省内2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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