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经贸局:在工业结构调整及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要统筹推动再就业;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指导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协调和督促各企业落实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四)市民政局:研究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时,要统筹推动再就业;负责督促社区将就业列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社区服务项目按比例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检查考核。
(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根据上级促进就业工作的政策精神,结合本级财政的实际,安排一定数额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六)市物价局:依法落实、检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减免各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的情况。
(七)市工商局:落实国家、省、市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加强对本系统执行落实扶持政策情况的检查监督。
(八)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为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加强对本系统执行落实扶持政策情况的检查监督。
(九)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办法;督促各商业银行具体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十)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配合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职工、大龄就业对象的帮扶工作。
(十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监大队:协同工商、税务部门建立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一)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均可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含税收政策)。
(二)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河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河府〔2003〕172号)提供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