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探索农村文化设施运行管理的新办法。县级政府要着力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重点解决农村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县级电影院、剧院、新华书店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鼓励机关、学校、企业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农民群众开放。
20、积极繁荣和规范管理农村文化市场。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演出、娱乐、音像、电影、网络文化等法规政策,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调控手段,引导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网络服务等组织,大力开拓农村文化市场,推动城市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农村。各县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稽查机构,配备专职稽查人员,落实稽查专项经费,解决交通通讯等设备问题,加大对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力度,落实稽查工作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稽查人员有关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
六、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农村文化建设
21、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探索“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对重要项目和产品采取财政补贴,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配送到农村。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和演出小分队的作用,使“三下乡”活动小型化、经常化,努力做到灵活多样、行之有效。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鼓励和组织专业文化工作者到农村辅导群众文化活动,政府扶贫管理部门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建立和完善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支援农村文化建设。
22、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重点捐助文化站(室)、图书室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各级民政、文化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和动员城市单位和居民以各种方式捐赠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和农民群众需要的图书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可由捐助者直接交付农村,也可由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发送。鼓励权利人允许基层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事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