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而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的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辖区内拟建的重要工程项目计划,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重要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切实保证重要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落实,共同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附件:《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 件:
《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凡新建或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Ⅰ级)的车站及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供电主要建筑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及主要跑道;
  4.城市内大型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

  (二)能源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及大型拦水闸;
  2.装机容量等于或大于1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大于45万千伏安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三)通讯工程:
  1.大功率(等于或大于100千瓦)的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的电视台、电视发射台;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郊外站,微波通讯、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和油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电、供气、贮油、贮水、贮气等控制工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