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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府办〔2006〕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保证我市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重要工程项目是指《河源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详见附件)。

  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2001)所标示的烈度值。
  (二)重要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计。

  三、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取得审定结果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四、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

  在审查重要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工程项目法人应邀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五、市、县区发改部门审查重要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时,需查验有无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结果。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结果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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