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法人社团可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基金会不得开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挂靠单位职责:
(一)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工作,并明确社团管理机构;
(二)对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社团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实施管理和监察;
(四)指导、监督社团正常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
(五)对社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社团对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罚或建议上级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