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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文化厅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认真审查;

  (五)筹备组织应在指定日期将所规定注册资金汇入指定账户,进行验资;

  (六)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七)对获准注册登记的,办结备案手续后将注册资金的本金转入社团开立的帐户;未获准注册登记或自行放弃申请登记的,经社团筹备组织申请及时返还注册资金的本金。验资期间的注册资金利息留作社团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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