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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 行协调监督。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社团的挂靠单位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化艺术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3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基金会应有2,l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基金数额;

  (六)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由发起人(向单位)提出成立社团组织的筹备申请并提交《章程》草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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