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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3日)废止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文发[2000]1号)


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团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我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了《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或问题,请及时报厅。

  陕西省文化厅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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