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DB45∕319-2006《米粉质量安全要求》在本市实施,不断提高米粉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米粉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现做现卖鲜米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米粉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DB45∕319-2006《米粉质量安全要求》(以下简称《米粉质量安全要求》)规定的生产条件才能组织生产。
生产企业应当向质监部门申请实施《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评价。
第四条 通过实施《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评价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米粉质量安全要求》进行生产。
通过实施《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标准评价的米粉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将手工包装米粉设备及工艺改造为自动包装米粉设备及工艺,确保米粉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