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