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定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