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