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