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终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厅监察室职责: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参加年检的;
(四)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九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辞去公务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