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人人选;
(五)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