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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人人选;

  (五)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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