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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对核准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对核准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核准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核准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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