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文办[2007]19号)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性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活动行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在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中积极作用,我厅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全省性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
《条例》和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核准;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