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查自纠(7、8、9月份)
组织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对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要主动上缴,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力。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问题。要防止搞“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
2、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整改提高(10月份)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解决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于10月25日以前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太原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检查总结(11、12月份)
太原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市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了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派督导组帮助整改。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把握的几个问题
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对于惩处犯罪分子,增强教育效果,震慑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各单位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必须同时进行,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通过查办案件推动自查自纠的开展。二是要拓宽案源渠道。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开通举报电子信箱,鼓励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迅速组织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立即上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联系,共同进行查处。三是要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不主动交代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四是加强办案协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防止出现“各自为战”或“打乱仗”问题。五是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退物的,应按照政策规定从轻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实现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