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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整合举报投诉中心,建立快速转办机制。以“12345”为载体,组建“银川市优化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统一受理各类投诉。市投诉中心对受理的各类投诉事项,要依类别快速转交市纪检委、监察局、效能办和市委、政府督查室及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答复,并向投诉中心反馈结果。市民或单位直接到相关部门投诉的,相关部门应予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尽快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投诉中心办理。对署名投诉的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中任职、兼职或变相执业,不得违规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暗中参股分红等。法人、自然人在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中,有权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受理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干预,否则一经举报或查实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规范中介机构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收费标准。制定规范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办法,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第十六条 以行政中心统一的基础网络为核心,整合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构建标准统一、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一体化网络服务平台。扩大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加快建设行政审批网络化公共服务系统,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一体化”政务体系和“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市纪检委、监察局制定《银川市效能建设评估办法》,重点抓好对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的监察和绩效评估。开展第三方评议行政效能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责任过错追究制。对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制定《银川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过错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市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市委、政府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对落实不力而被通报两次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市委、政府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凡部门负责人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取消该部门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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