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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强化协调联办机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批会议机制。尤其对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和基本建设项目,要加大并联审批力度。联审时间每周不少于一次,做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窗口答复”。
  第八条 实行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部门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承诺期限内未做出审批决定且没有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的,一律视为默认,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由受理部门承担。对于需要多个部门会审和联审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缺席默认制,部门缺席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并联审批会议的,一律视为缺席方默认,由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向缺席方发书面函,并由缺席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建立否定事项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其大厅窗口对受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申请进行否定的,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实质性的否定理由,并抄报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凡经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审查认为否定不当的,应责成部门重新按时办理。
  第十条 在市政务大厅设立“银川市企业代办中心”,承担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各进厅部门要注重提高窗口服务事项即办率,在办事窗口启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凡在银川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工本费和统计登记费由市财政承担。在企业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凡是以现金形式出资的,工商部门凭投资者在银行出具的书面凭证予以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进厅部门办事窗口和各分厅工作效率、服务水平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制定,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凡窗口工作年度考核末位的部门,取消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法制办依法审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和程序,并予以公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处罚标准。各执法部门要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力度。
  第十三条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丰富政务公开方式和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投诉处置、结果反馈等各项规章制度。推行新闻发言人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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