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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规定

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规定
(银党发[2007]18号)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全面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水平,营造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政务环境,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改革行政组织机构。推行政府部门内部扁平化管理改革。整合行政许可职能,在行政许可职能相对较多的部门设立专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整建制进驻市政务大厅办公。
  第二条 调整理顺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市直部门之问、市与辖区之间的职能分工,协调市与垂直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和职能争议协调机制。
  第三条 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度。由市法制办和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编办、监察局等部门,明确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一审一核”的事项、程序和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及服务对象公示。
  第四条 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税收入管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重新确认,制定《银川市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市财政局制定相对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对同一缴费对象实行“一站式”收费。由市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垄断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收费项目监管办法。
  第五条 加大事项进厅力度。对按规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除情况特殊,经市政务大厅管委会研究同意不进厅办理的事项外,一律纳入大厅办理。与企业注册登记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市工商、税务、质监、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园林、人防、环保、安监、公安等单位要在大厅设立窗口,实行“通透式、一体化、一站式”服务。凡属明确不得在原部门受理或办复的进厅事项,必须在大厅受理完成,否则一经举报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先行停职,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月度办理事项少于50件的部门,其办理事项由市政务大厅代理,转交部门办理。
  第六条 推行“首席代表制”。进驻市政务大厅的窗口部门,要确定和正式任命行政许可、审批首席代表,并充分向其授权,明确其职责权限,代表部门直接在政务大厅窗口履行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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