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2007〕38号)
各市粮食局:
加强原粮卫生安全监管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7〕24号)明确要求:“建立原粮污染监控制度,开展原粮质量安全和卫生监测,建设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根据《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全面掌握我省原粮卫生整体状况,在去年调查的基础上, 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原粮卫生状况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本次调查重点围绕收购环节,对稻谷、小麦两个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本次调查范围覆盖所有市的主要产粮县。
(一)样品采集
各县应按均匀分布原则确定采样乡镇和采样点;采样点为自然村,检验样品为村级混合样品,采样方式按《江苏省粮食收获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执行。以县为单位实施采样,样品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1公斤,一份检验,一份备存,两份样品均送至检验机构(各市样品分配见附件1)。采样人应认真填写采样单及样品标签。采样单内容应包括:样品编号(按《制度》要求执行)、采样地点(具体到县、乡、村)、粮食名称、品种、收获时间、样品用途、采样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见附件2、附件3)。
(二)检验项目
稻谷: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黄曲霉毒素B1和有机磷农药残留。稻谷均以糙米作为检验试样。
小麦: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真菌毒素中的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有机磷农药残留。
(三)样品检验
安排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盐城负责本市样品所有指标的检验与检测结果的上传。其它市安排如下:徐州送连云港,淮安送盐城,泰州送南通,镇江送无锡,宿迁、扬州送省所。
(四)调查检验结果报送:在新粮收获后一个半月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