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包括预警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2.3 预防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应急准备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必要时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将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报告制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办公室、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责任报告单位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b.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c.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d.接诊和诊断的医疗机构;
e.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a.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b.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c.消费者。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3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3.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 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报告形式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以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先使用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3.3.5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其中,食物中毒事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污染等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的环节,向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等有关部门报告。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0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2 小时。特殊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4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