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队伍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队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及监测信息报告体系。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3.1.1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构建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及信息沟通平台,收集汇总、及时传递、整理分析、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种高风险食品进行监测。
3.1.2 市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工商局、卫生局、建委、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与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将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 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1.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举报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4 建立健全与相邻市、县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机制,及时获取有可能影响我市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系统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跟踪、早识别、早预警和早处置的原则,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及时分析其发生的风险、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分别通报自治区、市外事办、台湾事务办。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