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南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队伍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指挥协调
4.4 紧急处置
4.5 应急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传培训
7 附则
7.1 事件分级
7.2 名词术语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由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引起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食源性传染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传染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