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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 如甲方或乙方对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异议,由甲方保险公司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损失。

第三章 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理赔流程

  第十四条 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的情况,双方应到甲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确认乙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对甲乙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第十五条 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结束后,应告知甲乙双方如何开具双方车辆损失发票。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应询问乙方是否接受委托甲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交强险赔款索赔委托书;如不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 甲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由甲方保险公司给乙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损失超过400元的简易定损单;不超过400元的,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由乙方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赔付金额(≤400元),由甲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向乙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乙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于2000元(含)以下部分通过甲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甲方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甲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

  第十九条 针对乙方当事人因无损或者损失很小,不要求赔偿的,乙方也应向其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双方填写《协议书》。如乙方当事人因故未填写《协议书》的,甲方当事人也应记下乙方车牌号、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改造自身理赔业务系统,确保《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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