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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当甲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立即填写《代勘联系函》(格式详见附件),传真至乙方保险公司,并电话向乙方保险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并在甲方的《代勘联系函》上加盖专用印章后反馈给甲方保险公司。若30分钟没有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甲方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若乙方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甲方保险公司共同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乙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反馈回复意见后的2小时内到达甲方保险公司。

  第八条 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完毕后,应出具定损单,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告知甲乙双方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所需要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 甲方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给乙方的理赔材料包括:

  (一)材料交接单

  (二)甲、乙双方车辆定损单

  (三)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照片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五)乙方保险公司回复确认的代勘联系函

  上述材料需要加盖甲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专用章”,并由定损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理赔材料还应包括:

  (一)索赔申请书

  (二)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

  (三)甲、乙双方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领取赔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应提示客户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估损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定损后分别到各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进行赔付;2000元(不含)以上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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