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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

  第三条 适用本实施细则互碰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是:

  (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为对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二)甲、乙方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并确保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针对可单独由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并依照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

  (四)针对需要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机动车互碰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向客户反馈交强险报案号,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条 甲、乙双方根据《快速处理办法》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填写并交换《协议书》。

  第六条 受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甲乙双方《协议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甲、乙双方填写完整。

第二章 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理赔流程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下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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