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参照上述做法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市新闻主管部门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 奖励处罚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甚至违反纪律,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对其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6.2 经费与人员保障
市、各县区财政要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新闻发布场地、交通食宿等方面为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提供方便。
7 宣传与培训
7.1 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