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Ⅲ级: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的、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Ⅳ级:由各相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的、造成局部影响或影响较小的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
4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
4.1 Ⅰ、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新闻发布应急响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桂政发〔2005〕62号)规定执行。当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经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预案。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人员职责。
(3)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定。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中,如遇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情况,安排新闻发布的地点、时间及场次。Ⅲ级、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言人由市、县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市级由市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县区级由县区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担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5)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在获得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有关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尽可能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及引导工作。新闻发布应优先安排中央、港澳台、外国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网站参加。
(6)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有关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论情况,汇编舆情简报,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